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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周起,这类电动自行车不得在苏州市道路行驶!

社会 2024-4-13 20:50 156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下周起,这类电动自行车不得在苏州市道路行驶!据悉,电动自行车最新逼迫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能规范》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对在2019年4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旧国标、不在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

下周起,这类电动自行车不得在苏州市道路行驶!据悉,电动自行车最新逼迫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能规范》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对在2019年4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旧国标、不在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次内的电动自行车,举行备案登记,并发放暂时信息牌。对备案登记后领取暂时信息牌的电动自行车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截止。过渡期满后使用暂时信息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道路行驶。

下周起,这类电动自行车不得在苏州市道路行驶!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低沉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风险,贯彻教育与处罚相联合,彰显公安交管温度,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联合我市道路交通现实,研究制定了《苏州市电动自行车严重交通违法清单、一般交通违法清单》,对15种严重交通违法举动严查严处,对12种一般交通违法举动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其他未造成结果的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举动以口头教育为主。

严重违法清单

NO.1:

以诱骗等不正当本领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处二百元罚款。

NO.2:

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NO.3:

已申领暂时信息牌的电动两轮车过渡期满后仍上道路行驶的,大概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逼迫性国家标准且未申领暂时信息牌的电动两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NO.4:

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因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被处罚,再次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因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被处罚,再次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初次违法的处二百元罚款;再次违法的,处五百元罚款。

NO.5:

交易、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号牌。

NO.6:

驾驶超过使用年限大概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禁车辆,处二百元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NO.7:

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NO.8:

电动自行车造成致人轻微伤大概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NO.9:

电动自行车造成致人轻伤以上大概殒命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两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NO.10:

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NO.11:

驾驶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

NO.12:

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处五十元罚款。

NO.13:

电动自行车不按照交通讯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十元罚款。

NO.14:

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老手驶的,处五十元罚款。

NO.15:

电动自行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忽然猛拐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般违法清单

NO.1: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首次违法的,处警告;被警告处罚后六个月内又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二十元罚款;被罚款处罚后,六个月内又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NO.2:

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首次违法的,处警告;被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实施同种举动的,处二十元罚款。

NO.3:

没有电动自行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首次违法的,处警告;被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实施同种举动的,处二十元罚款。

NO.4: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服从交通警员指挥的,处二十元罚款。

NO.5:

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转弯的电动自行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首次违法的,处警告;被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实施同种举动的,处二十元罚款。

NO.6:

电动自行车遇制止信号时,停在制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首次违法的,处警告;被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实施同种举动的,处二十元罚款。

NO.7:

电动自行车通过没有交通讯号灯控制、交通警员指挥、标记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首次违法的,处警告;被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实施同种举动的,处二十元罚款。

NO.8:

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扶身并行的、曲折竞驶的,首次违法的,处警告;被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实施同种举动的,处二十元罚款。

NO.9:

驾驶电动自行车时相互追逐的,首次违法的,处警告;被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实施同种举动的,处二十元罚款。

NO.10:

电动自行车进入高速公路的,首次违法的,处警告;被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实施同种举动的,处二十元罚款。

NO.11: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人的,首次违法的,处警告;被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实施同种举动的,处二十元罚款。

NO.12:

驾驶电动自行车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已登记的)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首次违法的,处警告;被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实施同种举动的,处二十元罚款。

说到电动自行车,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这些事儿照旧要谨记!

下周起,这类电动自行车不得在苏州市道路行驶!

拒绝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不要违规私接充电线路,不要盲目改装电动自行车,加强日常自查自检!

漫评

下周起,这类电动自行车不得在苏州市道路行驶!

素材来源:苏州发布、姑苏晚报、苏州交警、江苏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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